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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退役士官在退役义务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不低于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的10%,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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