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待金、奖励金标准
(一)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根据新修正的《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对现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金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泉州军分区动员处5部门《关于做好大学生和进西藏、新疆地区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泉征〔2019〕33号)、《关于做好西藏、新疆以外高原地区兵员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动〔2021〕15号)及我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西藏兵员、进新疆高原地区兵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进新疆非高原地区兵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进西藏、新疆以外高原地区兵员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优待金标准的1.5倍发放。
(二)奖励金标准。
1.立功受奖奖励金标准。根据新修正的《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我区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优待奖励金。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
2.进西藏、新疆兵员奖励金标准。根据泉州军分区动员处5部门《关于做好大学生和进西藏、新疆地区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泉征〔2019〕33号)精神,由我区批准入伍进西藏、进新疆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每人100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进新疆非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每人50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进西藏、新疆以外的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每人30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其他兵员入伍后随部队执行任务进入西藏、新疆地区(其他高原地区)工作满2年的(必须由所在师、旅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优待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发放对象
(一)优待金。主要发放对象为现役义务兵和军分区征招的预备役合同士兵。
(二)奖励金。“立功受奖奖励金”主要发放对象为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不含军队干部及预备役合同士兵)。 “进西藏、新疆及其他高原地区兵员奖励金”主要发放对象为由区批准入伍进西藏、新疆及其他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由我区批准入伍的其他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
(三)不能享受优待金对象。义务兵提拔为军官或转为士官的;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从部队考入军队院校其义务兵役期已满的;因退兵和违规违纪受到部队处理提前退役且服役不满一年的;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服刑期间的,停发其家属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