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就业登记表》,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就业创业证》。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2)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者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4)劳动者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二寸各一张;
(5)城镇常住人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2.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城镇常住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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