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有哪些要求?
时间:2023-08-03 17:49 浏览量:
 1、哪些职务是社会团体负责人?
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
2、社会团体理事如何产生?
社会团体的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
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的,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二分之一。
 3、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有什么要求?
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必须是非住宅的独立办公场所。
4、登记管理机关什么情形下可不予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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