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登记和补领结婚登记证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民间的婚礼仪式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因此,补办结婚登记和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结婚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
补领结婚登记证是指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登记证,但因证件丢失或者损毁,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结婚证的行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因此,只有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才能够补领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婚同居人员不能够补领结婚登记证。
另外,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没有“事实婚姻”这个概念,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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