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发布层级 | 实施单位 | 享受对象 | 咨询电话 | 政策有效期 |
| 1 |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速到资(不含房地产、金融领域) |
对外商投资企业对一季度实际到资达到 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且为全县实际使用外资做出贡献的项目,分别给予1%、1.2%的奖励。 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实际到资达到 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给予0.8%、1%、1.2%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以未分配利润境内再投资我县制造业领域且当年度实际到资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按年实际到资金额分别给予1%、1.2%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800万元。 对外资并购我县企业、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我县且当年度实际到资达到 500 万美元的项目,对境外世界 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来安设立综合性总部及营运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职能总部的项目,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实际到资达到500万美元的项目,均按年实际到资金额的1.2%给予最高 1000万元奖励(企业申报市级奖励,县级承担部分不再叠加)。 |
《中共安溪县委办公室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1+1+10”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委办〔2023〕16号) | 县级 | 安溪县工信商局外资股 | 企业 | 0595-68791183 | 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2 | 规上服务业企业纳统奖励 |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属于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叠加奖励3万元,奖励金额分三年兑现,即第一年奖励3万元、第二年奖励1.5万元、第三年奖励1.5万元,企业在纳统入库后三年内退库,则尚未兑现的奖励资金将不予兑现。 | 安委办〔2023〕71号 关于修订《安溪县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1+1+10”政策措施》的通知 | 县级 |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 服务业、企业 | 0595-23232483 | 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 3 | 实施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
2025年12月31日前,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 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更高级别的示范企业(平台),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业遗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措施的通知》(安政办规〔2023〕11号) | 县级 | 安溪县工信商局企业发展股 | 企业 | 0595-68791198 | 2023年4月28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4 | 鼓励企业发展工业设计 |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一揽子措施的通知》(安政办规〔2023〕11号) | 县级 | 安溪县工信商局企业发展股 | 企业 | 0595-68791198 | 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5 | 支持民营企业推进智能制造 |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县级配套奖励,升级予以补差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县级分别给予每家20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的,县级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 中共安溪县委办公室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安溪县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1+1+10”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委办〔2023〕71号) | 县级 | 安溪县工信商局企业发展股 | 企业 | 0595-68791198 | 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 6 | 给予纳统分年度奖补 | 针对首次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奖励5万元、第三年奖励5万元。企业在纳统入库后三年内退库,则尚未兑现的奖励资金将不予兑现。其他类型企业(限上商贸、规上服务业、资质建筑业)转规上工业的扣除原已享受纳统奖励金额给予差额奖励。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工业企业“小升规”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安政办规〔2023〕3号) | 县级 | 安溪县工信商局运行与技改股 | 企业 | 0595-26768372 | 2023年2月20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7 | 限上商贸奖励 | 对经确认为新增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县级给予4.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分三年兑现,即第一年奖励2万元、第二年奖励1.5万元、第三年奖励1万元。属于月度新增的限上商贸业,每家再叠加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龙头商贸企业培育,优化增量激励。对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营业收入比前一年度增加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增加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中共安溪县委办公室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安溪县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1+1+10”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委办〔2023〕71号) | 县级 | 安溪县工信商局商贸股 | 企业 | 0595-68791195 | 2023年10月12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