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的解读
时间:2019-03-05 12:23 浏览量:

近日,唐登杰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09号令,公布了《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福建多山地丘陵,是典型的人多地少的缺粮省份,保障粮食安全任务繁重。为全面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强粮食宏观调控,适应当前粮食流通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有效规范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秩序和有效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机制,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粮食安全保障责任,切实增强全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关于粮食安全保障管理体制问题 

  为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粮食安全管理体制,《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实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省人民政府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第三条);二是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三是广泛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反对浪费粮食的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第五条)。

  三、关于粮食生产保障问题 

  粮食生产安全是粮食安全保障的基础环节。为加强源头治理,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办法》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粮食生产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与保护工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第七条);二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第八条);三是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污染源、农药生产和施用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第九条);四是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第十条);五是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第十一条)。

  四、关于粮食流通保障问题 

  为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有序流通,《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支持发展粮食产业,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支持经营主体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在粮食产业有关项目的立项、用地、技术改造和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在税收、用电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第十三条);二是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第十四条);三是规范粮食经营者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行为(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四是实行口粮销售召回制度,明确五种情形下的粮食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第二十一条),对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的粮食,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的粮食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粮食储备保障问题 

  粮食储备作为重要战略物资储备,是应对突发事件、调节市场和稳定粮价的重要手段。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办法》从以下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第二十三条);二是实行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地方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和收储、轮换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三是除特殊情形且经地方储备粮的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调控和应急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地方储备粮(第二十五条);四是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第二十六条);五是明确承储地方储备粮企业的职责,加强仓储日常管理,规范仓储管理行为,提升保粮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并按照规定安装技防产品或者系统(第二十七条);六是引导和鼓励社会储粮,特殊情形下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粮食企业实行最低、最高库存量的标准和具体实施时间(第二十八条)。

  六、关于粮食调控保障问题 

  为有效应对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妥善处理粮食应急调控问题,《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建立粮食供给安全预警机制,对粮食市场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第三十条);二是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并加强监管(第三十一条);三是制定和实行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因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条)。

  七、关于粮食监管保障问题 

  为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办法》以从下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监控,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流入口粮市场(第三十八条);二是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政策性补贴、储备粮贷款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九条);三是加强粮食质量监测能力建设,配备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执法装备;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条);四是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五是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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