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12 09:38 浏览量:

  安溪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12日印发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安政规〔2024〕2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将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赋予乡镇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的必要手段,是深化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

  2.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

  3.《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稳妥有序推进乡镇(街道)赋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泉委编办〔2022〕41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4年8月29日,县编办牵头组织司法局、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第一轮征求乡镇意见,经梳理汇总,个别乡镇提出执法力量不足;9月19日在安溪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fjax.gov.cn/),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5日止,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经征求乡镇同意承接后,报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联合审核,统一编制赋权清单,将送审稿报县司法局、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2024年9月26日,县司法局、法律顾问对该规范性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文件制定主体适格,属于县人民政府决策范围,程序、格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可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4年10月9日经安溪县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10月12日由县长刘永强签发。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乡镇承接能力等因素,选定7项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权,即:“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一、公布赋权清单。”。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附件《重点任务分工》第三点。

  2.“四、适时动态调整。”。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第四点、附件《重点任务分工》第十二点

  3.附件《安溪县2024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内的单位、场所,各乡镇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以外的辖区单位、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后公布。”。

  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第一点第(一)小点。《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稳妥有序推进乡镇(街道)赋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泉委编办〔2022〕41号)第一点第④小点。

  (2)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依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 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第457条

  (3)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依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 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第458条

  (4)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依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 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第459条

  (5)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依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 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第460条

  (6)对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

  依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 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第461条

  (7)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

  依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 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第462条

  (8)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依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委编办〔2022〕5号) 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第463条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电话:0595-2323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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