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促进文旅经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29 12:11 浏览量: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3月29日印发了《安溪县促进文旅经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安政办规〔2024〕6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提出大力发展文旅经济的战略部署,出台了省、市促进旅游业、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及扶持政策。2023年,为贯彻落实省、市发展文旅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文旅经济破题起势”“文旅经济大突破”工作部署, 我县制定了《安溪县促进文旅经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安政办规〔2023〕10号),为使政策进一步落实落细,结合2023年的执行情况,在征求各单位、行业主体的意见后,我县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此份新修订的《安溪县促进文经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安政办规〔2024〕6号)。

  (二)制定依据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

  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9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参与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等县直单位

  (二)制定及征求意见过程 

  2024年2月初,县文体旅局组织草拟《奖励办法》(初稿),2月23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制发程序,由文体旅局发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征求时限2024年2月23日至3月4日,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同时征求了各相关县直单位和乡镇的意见,收到意见2条,采纳2条。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征求意见后经修改完善,2024年3月5日形成《奖励办法(法律审查送审稿)》,报县司法局法律审查。2024年3月6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无法律意见,并提示根据《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规(2022)3号)第(三十二)项的要求,此文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县文体旅局采纳了审查意见后形成《奖励办法(呈审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促进文旅经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于2024年3月7日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3月29日经刘永强县长完成签发文。

  三、有效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一)简要阐述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本次《奖励办法》,主要在文旅品牌创建奖补、文旅规划编制奖补、茶庄园打造奖补、文旅活动营销奖补、文旅客源引入奖补、旅游伴手礼开发营销奖补、旅游美食开发营销奖补、文旅服务提升奖补8方面22条扶持措施进行了制度设计和规范。

  (二)重项阐述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1.对新评定为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十四)点。

  2.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泉州海丝文化主题街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2〕47号)第二(一)2点、第二(二)4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十五)点、第(十六)点、第(十七)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9号)第二5点。

  3.发展工业旅游,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观光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金牌观光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第二(二)12点、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七)点。

  4.发展研学旅游,依托文化遗产、红色资源、文博单位、非遗场馆、乡愁馆(乡村特色文化馆)、特色工业企业、乡村自然生态等,鼓励各类研学基地(营地)参评,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县级研学基地(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八)点。

  5.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项村镇(乡)、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五)点。

  6.每年支持2~3个单位编制全域旅游规划,经评审通过后,给予镇级旅游规划每家补助20万元,给予县级旅游规划每家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五)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2〕47号)第二(五)16点。

  7.每年从申报创建3A及以上的旅游景区与创建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村居(社区)中各遴选一个最具备创建条件的,对其编制旅游规划(含规划提级)各补助1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第三(二)点。

  8.引导茶庄园建设成为“六园一体”(生态园、加工园、创意园、体验园、名品园、文化园)的茶业综合体,推动茶庄园从“农业庄园”向“旅游庄园”提升,鼓励聘请专业机构运营,每年评选年度最佳茶庄园3家(有效期两年),各补助3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第三(二)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2〕47号)第二(五)16点。

  9.支持每年高水平举办1场大型文化旅游主题活动,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用于活动的策划执行等。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9号)第三8点。

  10.鼓励乡镇积极承办县级及以上政府、省市文旅等部门主导或主办的文旅主题活动,承办省级及以上的、市级、县级的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每年限12场;每年支持12个乡镇每月轮流赴泉州古城旅游宣传推介1场,每场给予补助1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十九)点,《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七条。

  11.四鼓励文旅企业在安溪县域内策划开展旅游节庆、主题营销活动和文体旅赛事等,在活动前半个月内将活动方案报送县文体旅局报备,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该旅游企业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2〕47号)第二(五)16点。

  12.对承办县政府或文体旅局牵头赴县外进行文旅专场宣传推介活动的,给予相关承办单位每场不高于30万元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9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七条,《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2〕47号)第二(五)16点。

  13.对旅游企业(含伴手礼商家)参加由县文旅局组织的展会、旅游交易会、展示展销以及赛事等活动,赴省外的补助1万元/家/次,省内的补助0.5万元/家/次,县内的补助0.3万元/家/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2〕47号)第二(五)16点。

  14.对旅行社每年组织接待县外游客入安旅游总量实行分级奖励,游览不少于3个安溪A级旅游景区、观光工厂、省级旅游村等主要景点,年累计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地接奖励,每接待1人次奖励10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文旅+”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3〕17号)第三(二)9点。

  15.入安过夜游,年地接国内游客2000(含)-4000(不含)人次,在安住宿1晚的,奖励30元/人次;达到4000(含)-5000(不含)人次,奖励40元/人次;达到50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50元/人次。连续在安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奖20元。过夜游达5000(含)人次以上的,享有过夜补贴的同时享有入安地接补助。每家旅行社每年补助不超5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十三)点。

  16.鼓励旅行商整合安溪主要景区景点、住宿产品、美食餐饮等文旅资源到县外进行旅游营销推介活动,每年每家不少于30场次,带进入安人员不少于6000人,经县文体旅局核实后,给予每年每家补助10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十九)点。

  17.引导安溪文创旅游商品研发。宣传推广文创旅游商品,支持文博单位(景区)与企业合作,支持企业研发遗产点文创衍生品。对我县参加国家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获一、二、三等奖,下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于参加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于参加泉州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鼓励文旅企业或组织每年举办全县性文创旅游商品(伴手礼)设计大赛,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0.8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0.5万元;每年补助赛事组织方20万元,用于大赛执行、奖金发放、专家聘请、媒体推广等配套活动。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九)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2〕47号)第二(五)16点。

  18.鼓励文旅企业或组织利用本土“五金五银”、茶食膳、溪鱼等美食资源每年承办一场全县性美食大赛,在活动前半个月内将活动方案报送县文体旅局报备,给予活动组织方不超过50万元补助,用于举办赛事、美食研发、营销活动等。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十九)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9号)第三8点。

  19. 支持3A级及以上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村镇等提升完善旅游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系统、数字化体验产品等旅游服务配套,符合规范且较为完善的,按项目建设金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每家最多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单位限补助一次)。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第二(三)19点、第二(七)26点、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十)点。

  20. 鼓励酒店评星、提级,且新投入建设超100万元并实际使用的项目,对获得四星级及以上称号的酒店,逐年给予30万元补助,连续补2年。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9号)第二4点、第二5点、第二6点。

  21. 八(二十一)支持文旅企业或组织面向全县各文博场所、旅游景区、茶企、藤铁工艺品企业、旅游乡村从事讲解的专兼职人员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愿意助推宣传家乡文旅资源的人士每年开展一场全县性导游讲解员大赛,每年评选一等奖1名,每人奖金5000元;二等奖3名,每人奖金3000元;三等奖5名,每人奖金2000元,用以引导和培养文旅讲解人才和宣传推广员。每年补助组织方10万元用于举办赛事、奖金发放、邀请评委、开展培训等配套工作。对在我县从事文旅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旅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技能竞赛中参加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获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文旅+”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3〕17号)第三(二)7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二十一)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9号)第五18点。

  22. 对在旅行社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每年提供地接团队服务50场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可获得每场200元的补助,每人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附件1《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第(二十一)点。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文体旅局

  联系人:梁小燕

  联系电话:0595-2323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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