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写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2023年12月29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3〕976号),决定征收我县土地6.7723公顷,作为安溪县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用地。
二、主要内容
共四个部分,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和用途,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和权属单位,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其他相关事项。拟规划作为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预申请地块(安溪县湖头镇A-35地块)——工业用地。征收土地位于湖头镇湖三村,获批总用地面积6.7723公顷。本次征地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劳动力安置。
三、名词解释
货币安置,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四、注意事项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安溪县自然资源局管制股
联系人:廖明伟
联系电话:0595-23260925
-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23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告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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