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序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3〕5号),提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4.《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7.《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
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序推进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3〕5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县有关单位。
2.征求意见:于2023年9月20日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改、财政、资源、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环保、公路、供电等单位意见,并于2023年10月17日-10月27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完善后报送县司法局法律审查。2023年11月23县司法局出具法律审查意见,提出3条修改意见,采纳3条。修改完善后,2023年12月18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八部分组成,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基本原则、三是实施流程、四是规划建设管理、五是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六是政策扶持引导、七是其他要求、八是有效期,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农民公寓建设实施范围。明确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是以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困难和集约节约用地为落脚点,整合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农村村庄低效用地,落实“一户一宅”,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单元公寓式住宅、农民住宅小区,简称“农民公寓”。
(二)把握农民公寓建设的基本原则。一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二要节约集约、建新拆旧、盘活存量。三要村民自愿、镇村统筹、依法依规,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三)规范农民公寓建设的实施流程。明确了农民公寓的建设主体、建设方案编制、建设方案上报、项目立项(备案)、规划用地审批、建设施工监管、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环节具体的实施流程,形成闭环管控。
(四)明确农民公寓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要求。在规划要求、用地管理、建设要求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五)明确农民公寓建设的各方责任。县级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属地乡镇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民公寓建设工作;明确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等各方的职责分工。
(六)明确农民公寓建设的政策扶持引导。明确土地房产、费用减免、资金筹措等政策扶持引导,明确了在绝对禁止出现“小产权房”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社会资金解决启动资金问题。
(七)明确农民公寓建设的其他要求。明确农民公寓建设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投标。明确禁止借农民公寓项目建设名义,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入市场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明确《实施方案》不适用县政府所在地镇(凤城镇)及开发区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八)明确了有效期到2026年12月31日。
四、其他相关内容
《实施方案》附件明确农村公寓宜建设多层、中高层住宅,一般建筑高度不超过27米,确有安置困难等客观原因需建设高层住宅的,可放宽至18层。农民公寓项目建设指标按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执行。
-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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