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城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19 11:12 浏览量: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防治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调整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 

  二、拟写过程 

  根据2023年5月5日泉州市2023年空气质量提升攻坚行动专题视频会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安溪实际,在《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基础上,由安溪县城市管理局组织代拟了《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城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初稿),于5月12日、5月19日两次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对初稿进行修改讨论,并对乡镇上报的29处计划允许集中燃放点进行现场勘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9处集中燃放点予以筛选删除。在修改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先后两次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意见,11月16日送司法局审查后,形成送审稿。11月27日,经安溪县政府第30次会议研究通过。12月19日,安溪县政府正式印发文件。

  三、主要内容 

  明确凤城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其中祥都、上山村、华龙、华凤、朝凤、兴安社区所辖区域、大兴路(七小门口)往河滨路东侧、清溪桥沿205线至北二环桥东侧所辖区域为凤城镇计划新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明确城厢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范围 ,其中城厢镇茗城社区、茶都社区、建安社区、五峰社区、砖文村、土楼村、员宅村二环路以内范围为城厢镇计划新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明确凤城镇、城厢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明确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八22时至初九10时、正月十五18时至22时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则禁止燃放。 

        四、咨询渠道和联系方式      

  咨询单位:安溪县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0595-2600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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