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0 11:34 浏览量:

  2023年12月20日,安溪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安溪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着“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和谐稳妥”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必要性

  1.政策趋紧。2018年出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住宅建筑控制指标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县旧城建筑密度普遍较高(容积率均在5以上),我县正在使用的征收方案已经适应不了新的形势。

  2.问题颇多。城区不同区域房屋征收赔偿安置标准不一问题。多年来,我县城区不同乡镇、同一乡镇不同片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各异、标准不一,容易引发纠纷,不利于安征迁工作开展。

  3.利民之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之前一直沿用的搬迁过渡期补助标准与当前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不相匹配,影响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

  1.专题调查研究。县住建局首先组织相关股室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草拟了《安溪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成本评估法)及《安溪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市场评估法)两份初稿。在进一步深入乡镇、部门二次调研的基础上,8月份重新拟定了《安溪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2.广泛征求意见。9月、10月,县政府和县住建局多次组织相关乡镇、部门及城区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房屋征收的村主干进行讨论。11月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3.规范文件流程。《指导意见》聘请泉州有关房屋征收方面专业律师对初稿进行把关,形成内部合法性审核意见后按程序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三、指导意见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0〕6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广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的通知》(泉建规〔2023〕2号);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四、《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总共包括总则、住宅和店面补偿安置办法、企业补偿安置办法、房屋产权问题处理办法、附则等五部分。

  五、《指导意见》的调整内容

  1.增加被征收房屋基准价格评估方式。在原有的分户评估的基础上,新增了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的评估方式。即通过摇号的方式选择5家以上单数<含5家>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补偿基准价评估,采取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被征收片区房屋的基准价格。被征收房屋基准价评估方式使评估更趋向公平,也使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价值更趋向平衡。

  2.改变土地及地上物评估的参照标准。

  ①土地评估标准方面。统一界定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商服用地等的基准价评估标准,使评估价更趋向公平合理。

  ②房屋主体结构的评估参照标准。适当提高并统一重置价,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

  3.新增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住宅与店面(经营性场所)在已有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模式的基础上,新增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这样有利于加快房屋确权办证,推动征迁安置房屋快速进入房地产市场,增加存量房供应,促进征迁安置房屋的流动性。

  4.降低集体土地房屋可安置店面的比例。因建筑限高、容积率和密度限制、需配备相关公共设施等因素,安置房可安置店面的量逐步减少。适当降低集体土地房屋安置店面的比例,可平衡店面安置面积,提高安置小区的居住品质。

  5.适当提高住宅搬迁过渡补助。有利于减轻被征迁人的负担,加快推进房屋征收进度,推动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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