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自然资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有效开展。
(二)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拟写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参与单位:县城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局、市监局、文体旅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
(二)制定及征求意见过程
该规范性文件于2023年5月19日征求人民法院、城市管理、公安、财政、住建、交通、自然资源、水利、卫健、环保、消防、市场监管、文体旅、公路、供电、供水等部门意见。并于2023年5月19日-2023年5月28日,在安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就该规范性文件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共征集到修改意见1条,不予采纳1条。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2023年6月5日,县司法局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牵头起草部门县农业农村局认真对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3年7月10日,文件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2023年7月17日由县长刘永强签署并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该规范性文件,主要建立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等行政处罚的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的制度,内容包括:明确了“裁执分离”工作机制适用范围,以及受理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法、步骤。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
1.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等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拒不配合执行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8]82号)第一点。
2.“裁执分离”执行案件中,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执行预案等材料。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案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限内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应当向人民法院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反馈。主要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第九条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8]82号)第三点。
3.人民法院审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是否符合强制执行,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裁定准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工作。主要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8]82号)第一点。
(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裁执分离’可以适用于以下非诉行政案件:(三)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案件”的规定,明确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裁执分离”。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案件,可以根据与政府协商的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载明由以下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三)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后确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执行标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院裁定依法组织实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四、咨询渠道和联系方式
咨询单位:安溪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595-23232037
-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业农村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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