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7 18:24 浏览量:
 安溪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7日印发了《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规定》(安政规〔2023〕3)(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原《安溪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安政综〔2020〕106号)于2022年11月16日到期,为持续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管理工作,需要对原文件进行修改。

2.原《安溪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安政综〔2020〕106号)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村民反映较为强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受制于土地面积有限,部分村民采取多户联建形式,但层数上无法突破三层,为尽最大可能照顾村民的利益,需增加或修改部分政策性条款。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4.《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5.《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6.《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7.《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9.《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10.《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

1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泉政办〔2021〕20号);

13.《中共安溪县委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县城规划控制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委〔2017〕14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林业局。

(二)征求意见

1. 202296日,县农业农村局下发《安溪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各乡镇及县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9条,不予采纳6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8条、予以解释23条。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1.2022年10月18日经司法局法律审查,建议上会。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2023年3月27日,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7日完成签发文。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管理规定》主要是对原《安溪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安政综〔2020〕106号)进行修订,具体包含适用范围、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标准及要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控、县直部门及镇村职责等方面内容。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及相关细化内容。

《管理规定》细化明确适用范围、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标准及要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控、县直部门及镇村职责及其他内容,内容如下:

1.提出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庄,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翻建、翻扩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规划控制区内(凤城、城厢、参内、湖头、龙门、官桥、蓬莱等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下同)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翻建、翻扩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按照本规定中有关规划控制区内的特别规定执行。主要依据:《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三点明确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2.提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标准及要求。一是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对象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承诺在新房建成后拆除旧房,旧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不按协议退出旧的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处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二是规范住宅建设规划用地选址。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区、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区和一级或二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地;避开地质灾害点、高陡边坡、山洪灾害隐患等自然灾害隐患点,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应当全面落实隐患治理措施,有效消除自然灾害隐患。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三是严格执行宅基地、住宅建设规模限额标准。①宅基地规模限额标准。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住宅或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用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规划控制区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②层数及层高:农村单户村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5米(含屋面楼梯间)。③多户“联建”:采取多户联合建设三层以上住宅的,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50平方米以内。主要依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福建省住建厅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3.提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①规定审批的流程,主要依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②规定村民申请及村级审查、乡镇踏勘。主要包括申请的条件,主要依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村民申请需提交给村委会的材料,主要依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村委会审查及现场踏勘、不予批准的情形,主要依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第二点,《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第四点。③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主要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第三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第二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共安溪县委 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县城规划控制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委〔2017〕14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提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控。①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第二点第(一)小点。②保障用地计划指标,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第二点第(二)小点。③加强农房质量风貌管控,主要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第二点第(三)小点,《福建省住建厅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第十四条。④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第四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第二点第(四)小点,《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5.提出县直部门及镇村职责。①县农业农村局,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第一点。②县资源局,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第一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第四点,《福建省住建厅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第五条第三款③县住建局:《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第一点,《福建省住建厅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第五条第一款。④县城管局:《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⑤县林业局:《森林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⑥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六十二条,《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第三点、第四点,《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第六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第六条,《福建省住建厅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第五条第四款,《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首批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安政综〔202267号)。⑦村委会,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第九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第三点第(三)小点。

6.提出本文件自2023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4月16日止。原《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溪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政综〔2020106)废止,原我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县农业农村局、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相关单位对本文件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咨询渠道和联系方式   

咨询单位:安溪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595-2323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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