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20 15:12 浏览量: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3月20日印发了《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安政办规〔2023〕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背景

小散工程具有点多、面广、量大、规模小、工期短等特点,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快速发现、快查快处。虽然法律法规有相关资质、资格的要求,但小散工程尚未纳入监管,从业队伍和人员鱼龙混杂,安全意识较为淡薄。长期失管引发了很多问题,尤其是我县地域广阔,个人建房、水利、道路等小散工程多,近年来,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起重及机械伤害等时有发生。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薄弱环节,为切实强化抓落实、补短板、堵漏洞,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监管,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1228日印发了《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泉政办规〔2022〕13号),并结合我县实际,将市级文件进行了一定的细化,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于2023年3月20日制定出台了《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安政办规〔2023〕7号)。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4.《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闽建〔202210号

5.《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泉政办

规〔2022〕13号)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参与单位:县政府办、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司法局、应急局、工信商局、文体旅局、教育局、环保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征求意见

根据2月3日县政府党组会议精神,县住建局牵头起草《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月7日组织征求各乡镇和县直部门意见建议,共收到司法局等单位反馈的3条意见,已全部采纳,并形成征求意见修改稿。2月15日,县住建局再次专门召集县直建设行业主管部门、12个重点乡镇及部分物业企业代表等进行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后形成《安溪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

县住建局于2月7日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于210日取得法律审查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四)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

《实施细则》(送审稿)于2023年3月7日,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20日由县长签发。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

我县文件内容基本参照市一级文件拟定,具体共分8个方面,一是总则,进一步明确了“小散工程”的涵盖范围是指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及活动,共有8类;二是首要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首要责任;三是主体责任,明确了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落实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四是属地监管职责,明确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县级统筹、属地负责工作原则,明确了乡镇的监管职责以及村(居)、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分工;五是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县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住建、交通运输、公路、水利、城管、电力、通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县级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六是纳管工作程序,明确了按照开工前信息登记-施工中日常安全巡查-完工后登记的纳管工作程序;七是奖惩与考核,明确了小散工程纳管的正向激励、反向惩戒内容以及购买农村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资金的补贴标准;八是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不适用范围及实施期限。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以及我县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了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对村民自建房户主为自建房的从业人员购买农村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资金补贴。与市级文件相较,我县进一步细化明确内容如下:

1.规定了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并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如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施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项目所在醒目位置张贴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开展地下管线调查工作,村民自建住宅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的编制和选用及委托选择施工方的要求等。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3)第二、(一)点规定。

2.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作业活动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指导,并依法落实下列要求:(1)按要求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2)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7号)确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送项目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属超过一定规模的,还应严格履行专家论证等程序;(3)涉及特种操作的,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4)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5)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6)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7)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8)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等。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3)第二、(二)点规定。

3.规定了对村民自建房户主为自建房的从业人员购买农村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资金补贴。鼓励村民自建房户主为自建房的从业人员购买农村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县政府、乡镇政府给予资金补贴。村民自建房户主自行选择承保单位,每宗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700元及700元以上的,县级财政按照农村自建房每宗300元的资金补贴,乡镇级财政按照农村自建房每宗200元的资金补贴。每宗自建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在700元以下的(不含700元),县政府和乡镇政府不给予资金补贴。具体按照《安溪县既有裸房(含平改坡)专项整治五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自建房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安裸房整治办〔2022〕19号)执行。

四、咨询渠道和联系方式   

咨询单位:安溪县住建局,联系电话:0595-23232027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