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优惠奖励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19-09-03 10:13 浏览量:
     一、起草背景

2019年,全省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9年数字福建工作要点》,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深入实施《新时代数字福建发展纲要》,着力推进经济社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着力实施数字经济领跑行动,在更高起点上推动数字福建建设,为建设新福建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化引领和支撑。第二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将于5月6日至8日在福州举行,随后泉州也于5月7日召开2019年泉州数字经济推进大会,聚焦泉州数字经济建设发展成果。

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于2015年6月开园,是全省首个建成的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园区数字产业基础完备、生活配套齐全,现已成为数字福建建设的重要承载基地,延续《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优惠奖励暂行规定》,有利于推动产业园经济发展,更好服务闽西南协同发展区数字经济建设。

二、起草过程

  随着第二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于5月6日至8日在福州举办,全省各地将掀起新一轮数字经济建设热潮,各地陆续出台新举措新政策,进一步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跨越赶超。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作为数字福建建设重要承载基地,也称数字福建(安溪)产业园,将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我县2017年3月28日出台《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优惠奖励暂行规定》支持园区发展,优惠政策期限为2年,目前优惠政策已经到期。

三、政策内容

为了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项目快速落地产生效益,推动EC产业园持续、快速发展,鼓励和调动各单位、团体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企业

 1、奖励条件

1)必须在EC产业园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在产业园租用或购买办公场所等配套设施。

 2、奖励措施

1)入驻企业年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30-200万元的(含30万元,不含200万元),前三年按每年企业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40%给予奖励;入驻企业年公共财政收入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前三年按每年公共财政收入贡献所形成的县级财力的6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每年兑换一次,奖励起始年限为项目投产后第二个会计年度,第一个会计年度参照奖励办法执行但不纳入奖励年限。

2)有特大贡献和影响力的企业,实行"一企一议"制度。

   (二)个人

1、奖励条件

个人年薪12万元以上(含奖金、分红等)。

2、奖励措施

五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比例补助。

   (三)奖励程序

 1、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2、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产业园管委会进行汇总确认后,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再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实施时间及解释说明

凡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EC产业园管委会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两年。

 四、其他事项

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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