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印发的《关于补办工业企业、私人自建房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工作方案》(安政办〔2017〕211号)已于2019年5月8日到期。为进一步帮助我县工业、商服、私人国有用地上房屋完善产权和融资抵押手续,扶持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维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已建设完成的工业、商服、私人国有用地上房屋未及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等问题,安溪县住建局于今年6月结合实际重新草拟了《关于补办工业、商服、私人国有用地上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工作方案》。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参照2017年6月17日由安溪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补办工业企业、私人自建房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工作方案》(安政办〔2017〕211号)文件规定,安溪县住建局结合实际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并于6月21日征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城区工业园管委会、南翼新城管委会、湖头光电产业园管委会、凤城镇、城厢镇、参内乡、龙门镇、官桥镇、虎邱镇、湖头镇、龙涓乡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采纳了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的相关意见,经多轮的修改完善,现形成《关于补办工业、商服、私人国有用地上房屋不动产权证的工作方案》(讨论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3.《城乡规划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7.《县住建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有效期限
本《工作方案》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放宽:将原来“2015年11月10日前全县范围行政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放宽至“本方案实施前全县范围行政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
(二)办理对象增加:将原来“工业企业房屋、私人自建房屋”的基础上增加“商服房屋”。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具备条件有所修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取得登记”修改为“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申请资料的变更:将原来“消防部门对已建成的工业企业房屋的消防设施进行审核、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且应为必检项目”变更为“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五)建设工程单方造价标准的调整:将原来文件中建设工程单方造价标准表中的“框架结构的工程造价标准为600元/㎡”调整为“钢混结构的工程造价标准为1000元/㎡”
(六)私人自建房屋确权面积相关规定的变更:将超过审批面积的确权与否规定由“根据‘安溪县住宅用地建设审批表”上批准建设的面积,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超过审批面积部分不给予确权’变更为:“若实际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不超过“安溪县住宅用地建设审批表”上批准面积的,给予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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