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安溪县官桥龙门饰面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二期、三期项目治理区内从事放牧活动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19-01-21 09:15 浏览量:

  一、起草背景

  官桥龙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系2012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立项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项目,总治理面积11.04平方公里,投资概算总额约56747万元,共获得中央专项资金补助28374万元。示范工程分三期实施。示范工程二期项目已于去年全部完工,三期项目也已基本完成施工任务。由于二期、三期项目治理面积大、涉及范围广,治理区紧邻周边群众民居,且区内矿区道路多,项目治理完成后难以实施封闭式管理,当地部分群众在治理区内放养牛羊,造成治理后长出的植被幼苗遭受严重破坏,给施工单位的后续管护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困难。铁峰山片区(二期项目)治理完成后吸引了众多群众前往现场观光、纳凉,个别群众在两处景观平台和景观亭内吃喝,垃圾随处乱扔,造成周边环境卫生十分脏乱;个别群众在山上野炊,生火做饭,存在较为严重的火灾隐患;更为恶劣的是,个别群众故意损坏景观亭内石凳等公共设施。 

  为巩固示范工程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强后期管护工作,建议:1.以县政府名义发布通告,对治理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治理区内放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治理区内从事野炊等用火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损毁治理区内的苗木及设施设备;禁牧时间暂定3年,即自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2.官桥、龙门两镇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的管护队伍,开展经常性的巡查管护工作。3.在此期间巡查管护经费由县财政拨付。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2月14日,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史思泉带队到示范工程二期、三期现场进行调研检查,并于2019年1月3日在县政务大楼1118会议室召集县政府办、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官桥镇、龙门镇、官桥龙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项目办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工作协调会,会议听取了项目办关于示范工程进展情况和需协调解决有关事项的汇报,与会人员进行深入讨论并形成了统一的意见。 

  按照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史思泉的指示,2019年1月3日工作协调会结束后,示范工程办公室就起草事宜与县政府办公室进行了沟通,双方就文件的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2019年1月21日,经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史思泉同意并印发。 

  三、起草依据 

  依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及1992年3月3日《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禁止毁林开垦、筑坟、采石、采砂、采土;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制定。 

  四、主要内容 

  为有效保护官桥龙门饰面用花岗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二期、三期项目治理成果,防止新种植的地被植物遭受破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示范工程二期、三期项目治理区内禁止从事放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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