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成长的若干举措》政策解读
时间:2019-06-28 16:49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福建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成长,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2019年6月28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成长的若干举措》(安政综〔2019〕49号)文件,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福建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促进安溪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成长,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县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成长的

若干举措》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1.适用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内的安溪县企业,包括在本文件有效期内新设企业和本文件生效前已经开业经营的既有企业。

2.适用项目。新设企业的投资新建项目,以及既有企业在本文件有效期内的增资扩产项目。支持国定资产投资金额大于(含等于,下同)5000万元、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大于5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投资落户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给予项目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项目招商奖励。受委托开展招商的机构个人,引荐项目获得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经认定后,按投资金额的0.1%给予项目引荐机构(个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财政贡献奖励

5.新设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新设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大于500万元,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有企业增长贡献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且增幅金额大于200万元,按其增幅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技术创新支持

7.创新平台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予以10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财政予以50万元奖励。

(五)项目建设保障

8.土地厂房保障。对满足集约用地要求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供地方式降低用地成本。

9.绿色发展保障。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优先保障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完善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加强区域污染治理,削减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产业项目的合理合规排放需求。及时调整林业功能区规划,优先办理涉林用林手续。

(六)创优企业服务

10.政务服务保障。开办企业全流程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投资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90个工作日。

11.人才和劳务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各项优惠措施。组织劳务招聘对接活动,满足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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