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及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暂行规定》解读
来源 :县住建局 时间:2017-09-25 11:07 浏览量:

为全力做好我县安置房建设,规范安置房管理工作,让广大被拆迁群众早日搬入新居,尽快享受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成果,同时有效盘活政府投资的公建房资产及控制过渡费支出,2017年9月25日,安溪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安溪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及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暂行规定》(安政综2017183),现解读如下:

一、拟写背景

安置房建设是当前我县最为迫切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公共租赁住房有效改善了城镇中低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均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中之重。为全力做好我县安置房建设,规范安置房管理工作,让广大拆迁群众早日搬入新居,尽快享受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成果,为有效盘活政府投资的公建房资产及控制过渡费支出,我局征集了各乡镇、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监察局、城区管委会、EC产业园、湖头光电产业园管委会、小城投等单位意见,经共同讨论研究,拟写《安溪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及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暂行规定》。

   二、拟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建标〔2016〕161号);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实施意见》闽建住〔2017〕18号;

5.《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加快抓紧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实施意见》泉建住〔2017〕12号。

三、拟写过程

1.县住建局对全县安置房项目进行摸底,政府投资在建、已建成的安置房项目共33个,计划总投资33.80亿元,总建筑面积达136.41万㎡(含地下室),其中用于安置的商业、住宅面积90.23万㎡,安置剩余的商业、住宅面积25.45万㎡;未开工项目9个,计划总投资13.93亿元,总建筑面积达55.73万㎡(含地下室)。我县大部分项目的建设周期、回迁周期过长,安置过渡费支付时间过长,安置剩余的房源量较大,且未能及时移交处置,造成了一定的财政资源浪费。

2.我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房)共1148套,除了湖头公租房一、二期项目外,其他的分配率均达到100%,而湖头公租房一期项目(2012年开工)的配租率为72.36%、二期(2014年开工)仅为22.64%,无法完成省上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的完成分配90%、2014年底前政府投资的完成分配85%的目标责任。

3.根据相关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征集了各乡镇、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监察局、城区管委会、EC产业园、湖头光电产业园管委会、小城投等单位意见,经共同讨论研究,拟写《安溪县安置房建设管理及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暂行办法》。

四、主要内容

1.第一部分在安置房建设管理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措施:细化任务分解,强力推进安置房建设;明确工作时限,全力推进安置房回迁工作;规范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处置行为,落实安置房补差收入的上缴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2.第二部分在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措施:明确公租房分配入住工作目标;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有效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强化任务目标落实。

五、相关说明

1.新建安置房的总建设工期:自取得中标通知书次月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且通过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止。建设周期包含定额工期、其他配套附属工程工期、专项验收时间(规划、消防、人防等三项验收),即总建设工期=主体工期+配套附属设施工程工期+专项验收工期+冲钻孔桩基工期(若有)。

2.关于安置过渡费支付:

已竣工验收且通过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的安置房项目,各乡镇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安置户回迁,从2018年1月1日起县财政不再支付安置过渡费用,其费用由所在乡镇负责;已竣工验收但未通过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的安置房项目,各乡镇必须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安置户回迁,从2018年4月1日起县财政不再支付安置过渡费用,其费用由所在乡镇负责。以上限定期限已包含三个月安置户回迁装修工期的安置过渡费,县财政不在另行支付。

在建安置房项目建设周期超出文中规定总建设工期的,除继续支付三个月安置户回迁装修工期和一个月回迁准备期的安置过渡费外,从第五个月起县财政不再支付安置过渡费用,其费用由所在乡镇负责。在建安置房项目主体工期以已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工期为准。

安置房建设单位与安置单位一致的,按上文执行;若安置房建设单位与安置单位不同的,建设单位或各项目办在具备交房条件提前两个月向安置单位发出移交通知单,安置单位应及时衔接,确保工程竣工验收且通过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接收,县财政除继续支付三个月安置户回迁装修工期安置过渡费外不再支付安置过渡费用,其费用由所在乡镇负责。

由政府回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项目,各相关乡镇应在项目开发企业发出交房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安置户回迁,次月起县财政不再支付安置过渡费用,其费用由所在乡镇负责。

3. 关于规范剩余拆迁安置房处置,落实安置房补差收入的上缴工作:对于县财政投资建设、回购的安置房(含安置地)项目,安置后若有剩余房产,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及时组织移交,县小城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接收后,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对安置户缴交的安置房(安置地)差价收入,各相关乡镇、项目建设办应设置专门科目单独核算,及时将资金上缴县财政国库(以前年度的应一并清理上缴)。各乡镇在安排拆迁户选房过程中,应当遵循“按幢按梯”安置原则,保证剩余房源相对集中,实现剩余房源处置价值最大化。

4.关于有效盘活政府投资公租房:对园区配建公租房和城镇公租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滞租的,在留出本项目的5%房源的前提下,其余房源可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大项目的安置房或周转用房;也可在满足租赁公租房需求前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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