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其他要求有哪些?
时间:2025-12-30 15:58 浏览量:

  (一)属场地平整类项目,县资源局在制定土地出让计划时,应明确出让地块范围和标高,同时告知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提前介入开展前期测量、地质勘查、价值评估及处置方案等工作。待用地审批完成后,立即牵头组织砂石土公开出让,以缩短周期提高处置效率;其他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批复后、动工前,开展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挖山体、掘进和平整场地等开采砂石土行为属于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交通、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中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取得砂石处置权的竞得人、施工单位等应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非砂石土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表土剥离、井巷开拓、选矿等产生的砂石土料,扣除本项目自用(指本矿山井巷填充、生态修复及工程建设等所需砂石土资源)外剩余可利用砂石土资源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县资源局或属地乡镇牵头做好处置工作。

  (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项目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或工程设计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砂石土资源,应当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其生态修复方案及工程设计须经县政府同意,报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批准后由县资源局或属地乡镇牵头做好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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