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监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施工期间,每旬开展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超标高、超范围开采行为;属地乡镇应在处置项目施工期间加强巡查,每旬开展现场巡查不少于1次;县资源局对辖区内正在处置的项目,每年至少开展现场检查2次。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10个工作日内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定期复核。剩余砂石土处置项目在每季度和完成采挖后或处置期限到期后,土石方开挖单位应向处置单位申请项目复核验收,处置单位应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复核报告,复核情况送县资源局、属地乡镇备案,确保不越界、不超标高。若因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的(即变更平面范围、标高、边坡方案及地下空间开挖等),原则上按照成交单价予以补缴(或退还)砂石土处置费用,或者再次组织公开拍卖出让。
(三)跟踪巡查。对出现超深越界违法的建设项目,列入“福建省自然资源移动执法监察系统”巡查点,由属地乡镇巡查跟踪3年或直至项目工程建设完成(每旬至少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备案,把违法采矿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存档管理。以上现场检查及复核报告,应“有图有真相”,并按照“一宗一档”规范管理,形成电子档和纸质档;相关材料由处置单位报送属地乡镇、县资源局存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2402000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