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处置要求有哪些?
时间:2025-12-30 15:54 浏览量:

  (一)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法律法规政府负责场地平整类项目,可由处置权竞得人承担开挖、运输等成本,在价值评估阶段按未开挖标的进行评估;已安排预算的工程项目,在价值评估阶段不得扣除砂石土开挖成本;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

  (二)处置权竞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除外)。

  (三)处置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前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信息公示牌,明确施工主体、开挖四至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和施工期限等信息,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采挖。

  (四)处置权竞得人应按照其职责,切实履行开挖或运输期间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安全施工,按期完成处置工作。处置作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范,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涉及爆破作业的,处置权竞得人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处置过程中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房屋等设施的安全,若造成破坏,由竞得人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处置权竞得人应认真落实水土保持、环保等措施;做好渣土运输源头管控工作,建立砂石土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账,禁止运输车辆出现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和滴撒落现象,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处置权竞得人享有竞得后的砂石土处置权,剩余砂石土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石材。加工生产企业需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五)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建设工期。场地平整剩余砂石处置期限根据砂石土量、立地条件和采挖难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需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4年。逾期未处置的,由处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处置权。

  (六)剩余砂石土超过30万立方米的,委托两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相差小于20%的,则以评估结果中的较高值作为参考依据;相差大于20%(含)的,依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79号),由县资源局委托专家对评估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复核、审查,评估机构根据专家复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估报告,或向县资源局提交不作修改的说明并附理由、依据。发现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选取错误、评估参数选择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县资源局按规定将该评估机构从供应服务商名录中移除,并将失信情况抄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工程建设剩余砂石土数量较少(指不多于2000立方米的),且施工现场不具备堆放条件的,处置单位可以将剩余砂石土组织转运至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并对剩余砂石土数量和来源等进行核查登记,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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