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建设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处置程序有哪些?
时间:2025-12-30 15:53 浏览量:

  (一)明确剩余砂石土量。处置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应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主要业务活动需要包含固体矿产勘查)对建设项目砂石土量进行估算,估算报告应明确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等内容,剩余砂石土量估算报告由县资源局从省自然资源厅地质专家库选取3-5名专家审查,经评估项目除自用外无剩余砂石土资源,无需进一步开展公开有偿处置;经评估均为用途仅为回填的,原则上可按弃土处置,参照本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二)确定出让起始价。剩余砂石土量评估报告审查通过后,由处置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和矿业权评估双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剩余砂石土进行价值评估,剩余砂石土量超30万立方米(含)的,应委托两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送县资源局,由县资源局集体研究初步确定剩余砂石土出让起始价。

  (三)制定处置方案。处置单位根据项目剩余砂石土量报告和初步出让起始价组织编制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县资源局同步做好指导工作,处置方案应报县政府批复。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项目基本信息、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施工竖向控制高程、施工终了要求(按照剩余砂石土量估算报告确定的估算范围确定)。

  2.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初定出让起始价情况,砂石土处置方式。

  3.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生产、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要求。

  4.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5.相关监管部门、属地乡镇和处置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6.未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约定要求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出让。处置单位按照批复的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出现流拍、流标、无人摘牌的,起始价下调15%,再次组织公开出让;下调后起始价低于市场基准价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市场基准价协议出让,市场基准价参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闽自然资〔2024〕2号)确定。

  (五)处置收入收缴。剩余砂石土处置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要求全部上缴县财政,前期工作成本(包括砂石土量估算报告和价值评估报告编制费用、砂石土堆场租金、处置后复核费等费用)由县财政据实向处置单位拨付,剩余收益部分应优先用于县域生态修复。

  (六)规范弃土处置。经评估为用途仅为回填的弃土,施工单位按照我县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路线牌、事实确认单、弃土接收证明等材料体现的土方处置量、处置方式、弃置点等信息应确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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