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地热资源保护的要求有哪些?
时间:2025-12-20 15:44 浏览量:

  (一)采矿权人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鼓励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地热尾水温度、水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勘查工程孔和报废井,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应当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水文地质钻孔技术要求及时予以封孔,防止污染地下水和破坏地质结构,消除安全隐患。

  (三)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非法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四)因开采地热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

  (五)地热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经处理达标,擅自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处罚。

  (六)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地热资源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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