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地热资源开采必备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12-20 15:43 浏览量:

  (一)采矿权人进行地热资源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编制开采方案,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相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未办理采矿许可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

  (二)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制度:

  1.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开采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进行地热资源开采作业。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开采方案属于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2.开采地热单位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报送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采矿权人应安装标准计量和监控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开采利用原始台账,定期将地热资源的温度、水位、水量、水质等动态监测资料,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3.地热储量实施动态管理,采矿权人应编写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写储量年报,以便准确掌握地热资源储量保有、变化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促进地热资源储量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矿业权人在地热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形成的勘查方案、储量报告、开采方案等地质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