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县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和开采必须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热资源专项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热资源专项规划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县政府发布实施。
2.探矿权人或者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进行地热资源勘查前,应当按照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编制勘查方案,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勘查许可证(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应取得项目任务书)。
探矿权人应当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探矿权人或者承担地热钻井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组织施工,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勘查方案属于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4.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地热资源后,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或者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地热资源勘查报告,按照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5.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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