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报程序有哪些?
时间:2025-12-29 09:51 浏览量: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向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线下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方案初审。由建设方委托住宅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包含设计说明(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等)、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方面内容。建设方将申请表(附件1)、增设电梯表决书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县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增设电梯表决书及设计方案等进行初审并联合现场踏勘,共同确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出具增设电梯井道《联合踏勘意见表》(附件2),并提出下阶段设计要求。

  (二)公示见证。建设方(代建单位)获得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确认后,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公示:

  1.建设方须请公证处或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作为见证单位对公示材料、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和收集反馈意见。

  2.建设方将增设电梯事项在小区公示栏、增设电梯既有住宅一层楼道口、小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公示内容应包含拟增设电梯既有住宅楼号梯号;同梯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表决书;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规划用地;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见证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公示期限、建设资金分担比例等。对于同梯号业主未在该既有住宅居住的,建设方应将公示内容邮寄送达。

  3.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建设方按程序请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或公证处对其公示情况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进入下一申报程序。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建设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住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调解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调解工作,20个工作日内听取异议业主的意见建议,调解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后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仍有业主异议,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比例的多数业主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出具调解后异议情况说明,进入下一申报程序。同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做好调解沟通工作,争议双方也可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合法权利。

  (三)用地申请。拟新增电梯用地已取得权属登记的,可直接办理规划审查手续,若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申请:

  1.面积要求。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寸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不得以增设电梯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具体规定如下:电梯井占地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交通连廊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直接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原则上应确保剩余的仅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供机动车通行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

  2.用途及权属要求。对增设电梯用地,地类应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用途为电梯用房,不得作为其他用地,土地使用费按照同期同类住宅基准地价进行收取(即用地面积乘以住宅基准地价),用地面积不计入业主土地使用权范围。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出资的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业主房产面积范围,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房屋征迁时,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与该房屋关联的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

  3.申请程序要求。

  (1)拟增设电梯用地未登记权利人的:

  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申请,由县资源局汇总上报县政府批准,再由申请人向财政局或财政局指定单位缴交相关使用费后,视同提供合法的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按我县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拟增设电梯用地登记权利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市政管理单位的:

  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向权利人申请,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后由县资源局上报县政府批准,并由申请人向财政局或财政局指定单位缴交相关使用费后,视同提供合法的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按我县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拟增设电梯用地权利人为其他企业、组织、私人的:

  经相关部门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提供经权利人同意增设电梯的相关书面文件(用地租赁合同等),视同提供合法的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按我县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办理规划审查手续。既有住宅建筑物未预留电梯井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当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建设方将以下资料:

  1.见证单位出具的公示材料等书面证明;

  2.见证单位出具的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后无异议情况说明;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调解后异议情况说明及办理建议或司法裁决结果;

  3.公示见证环节出示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图纸;

  4.合法的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5.满足实施条件所需业主数的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6.满足实施条件所需业主数的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规划审查委托书等,报送县资源局。县资源局负责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是否满足规划要求进行审查,按程序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并抄告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免予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老旧小区原有用地范围内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增设电梯的,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含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不再另行组织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不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可免于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另有文件规定无需办理规划审查手续的项目除外。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房屋安全鉴定。建设方应委托该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在县资源局审查通过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基础上,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方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详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闽建〔2025〕13号)]出具既有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可行性报告或既有住宅建筑安全鉴定报告。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含结构、消防)的真实性、安全性承担责任。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包含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住宅建筑原有的地质勘察报告满足增设电梯的,可采用原有勘察报告;对原有资料不全或不满足增设电梯设计要求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勘察。

  (六)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绿化、排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在本级审批权限内予以减免费用。

  (七)增设电梯井道施工监管。建设方应切实履行增设电梯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在增设电梯井道开工建设前,建设方应将以下资料报送县住建局作为工程监管资料核查,县住建局应按程序出具书面意见。县住建局应对符合核查条件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井道土建施工开展不少于1次的质量安全指导,对指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以书面指导意见的形式及时下发相关责任主体并督促整改。

  1.规划审查的意见及图纸;

  2.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报告书》;

  3.评估结论为可行的增设电梯可行性报告或鉴定等级为Asu级或Bsu级(I级或II级)的房屋安全性(可靠性)鉴定报告;

  4.委托合同,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施工总承包单位(鼓励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土建施工部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由建设方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纳入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限额以上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由建设方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县住建局、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对增设电梯(含既有住宅建筑物)进行监管与指导;县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对违反规划擅自增设电梯(含既有住宅建筑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完成后,应对各电梯井口等进行有效安全防护。

  (八)增设电梯井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完成后,建设方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据审查合格的增设电梯井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共同对项目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建设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对增设电梯井道的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验收意见负责。县住建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建设方开展竣工验收。

  建设方按规定程序组织增设电梯井道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以下资料:

  1.规划核实测量报告;

  2.增设电梯井道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增设电梯井道竣工图等报送县住建局申请部门现场查验。县住建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后,应及时组织参与方案初审的单位进行线下部门现场查验,对满足验收条件且增设电梯井口等已进行有效安全防护的,出具增设电梯井道《部门查验意见表》(详见附件4)。部门查验通过后,建设方应及时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井道项目档案归档目录》(详见附件5)要求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县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应及时出具《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九)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建设方已取得增设电梯井道《部门查验意见表》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移交清单》,且增设电梯的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按规定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在施工前告知县市场监管局。建设方为业主代表的,须在安装单位办理告知手续前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使用单位后办理告知手续,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增设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增设电梯安装完成后,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到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增设电梯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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