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12-29 09:49 浏览量:

  (一)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项目应通知同梯号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增设电梯表决书。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可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方,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或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的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各项相关工作,建设资金仍由委托方负责筹措。建设方可指定专门代表具体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手续,申办材料的真实性由建设方负责。

  (三)无法满足以下要求的既有住宅楼不得申请增设电梯,依法可以增设的除外:

  1.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不低于现行日照标准的,受住宅楼增设电梯影响后,其日照时间应仍能满足现行日照标准。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在现行日照标准之下的,该住宅楼增设电梯不得对其日照造成恶化影响。如不能满足应征得受影响建筑业主同意。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与周边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最小6米的要求,从主体建筑外墙起计算建筑间距。如确因实际条件建筑间距不满足要求的,应取得邻里建筑业主同意。

  (四)拟增设电梯用地位于沿溪两侧且处于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内的,应征得水利主管部门意见;拟增设电梯用地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应征得公路主管部门意见。

  (五)拟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若有天然气管道的,建设方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方、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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