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方式
(一)企业厂房征收全部实行货币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合并结算。
(二)企业用地手续完整的,属国有土地的,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最接近年度修编的基准地价结合建筑物评估价确定被征收厂房补偿金额;属集体土地的,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最接近年度修编的基准地价的70%结合建筑物评估价确定被征收厂房补偿金额;企业用地手续不完备的,按地上建筑物评估价确定被征收厂房补偿金额。
二、搬迁过渡办法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厂房建筑面积不高于8元/㎡计算给予补助。特殊设备搬迁费按实际情况商定或评估确定。
(二)停产停业补助费:因征收造成工厂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厂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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