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搬迁过渡办法是什么?
时间:2024-06-1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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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
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人房屋产权面积计算,标准为不高于12元/㎡·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或产权调换的,再发放一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过渡方式:采用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
(2)补助标准:根据房屋所在土地级别划分,Ⅰ级按不高于1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Ⅱ、Ⅲ、IV级按不高于8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选择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人住宅产权面积(扣除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交房公告规定的被征收人办理缴款及交房相关手续的时间止。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过渡期限:选择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或产权调换的,原则上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属非被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规定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按两倍标准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过渡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店面(或经营性场所)
按被征收人商业店面产权面积(扣除货币补偿的面积)发给一次性三个月租金补助费和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房屋所在土地级别及位置划分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商业店面搬迁过渡补助标准
标准(元/㎡ ·月) 土地级别 |
一线店面 |
二线店面及经营性场所 |
||
租金补贴 |
停产停业损失费 |
租金补贴 |
停产停业损失费 |
|
Ⅰ级 |
150 |
75 |
75 |
38 |
Ⅱ级 |
90 |
45 |
45 |
23 |
Ⅲ、IV级 |
60 |
30 |
3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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