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4-06-12 11:58 浏览量:

  包括货币补偿、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产权调换三种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必须实行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或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部分货币补偿、部分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或部分产权调换,则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部分可以安置优惠价购买相应建筑面积的商品房,但不予扩购,产权调换部分只按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选择按补偿方案相应类别房屋基准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要求进行分户评估,按分户评估结果结合房屋权属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在签约期限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被征收人,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金额(不包括装饰及附属物)50%的货币补偿方式奖励。

  (二)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  

  1.安置地点

  原则上采用就近安置的办法。由负责征收房屋的乡镇政府根据城区规划确定安置地点,并报县政府同意。

  2.安置办法

  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广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的通知》(泉建规〔2023〕2号)规定,指将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以货币补偿的方式量化,配套建设特定商品房或指定存量房源,定价面向被征收人销售的安置方式。

  (1)可补偿面积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根据“购买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的原则,被征收人应以最接近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原则来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原则上被征收人可根据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确定可补偿面积(持有镇级人民政府及以上单位出具的用地批准手续或购地发票,以及有关契证、解放初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县镇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等均视为完全产权);手续不完整或没有手续的,经认定后确定可补偿面积,具体如下:

  ①住宅

  A.持有经认定为合法用地手续的:建一层的,按一层建筑面积乘以2扣除实际安置店面面积认定为安置住宅总面积;建二层的,按二层总建筑面积乘以1.3扣除实际安置店面面积认定为安置住宅总面积;建三层及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扣除实际安置店面面积认定为安置住宅总面积。

  B.用地手续不完整的,凡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被征收人,原则上按住宅安置的第A点规定的各类标准的70%进行住宅安置;超过时限,且被强制拆除的原则上按50%安置。

  C.属二次征收的,建设未完成的,安置面积少于第一次征收安置面积,原则上可按第一次征收安置面积安置。

  ②店面(或经营性场所)

  A.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有效证明载明房屋用途为店面的,作为手续完整店面补偿安置。

  B.被征收人持有经认定合法用地手续的沿主次干道的住宅,自行改变用途作为商业店面经营,按临街(路)一层进深12米自然间以内确定,超过12米以外的部分及二层以上(含二层)用作商业且与商业店面属同一个产权人及同一个经营者的视为经营性场所。具体如下:

  a.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2003年6月30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实施前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征收时仍在营业的,能提供2003年6月30日前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纳税凭证的,可视为经批准的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补偿安置。

  b.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2003年6月30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实施前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征收时仍在营业的,不能提供2003年6月30日前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纳税凭证的,可按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的50%补偿、按非经营性用房安置。

  c.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2003年6月30日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实施后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的,按非经营性用房补偿安置。

  d.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套房(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改为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的,按住宅补偿。

  e.以上对于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商业店面的认定,参内镇以2007年8月3日为时间节点。

  C.集体土地上选择店面安置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安置:

  a.持有政府批准用地手续或有关合法用地手续的,可按不高于房屋占地面积的25%计算予以安置相应面积的一线店面,或按不高于房屋占地面积的35%计算予以安置相应面积的二线店面,或按不高于房屋占地面积的50%计算予以安置相应面积的二层商业。

  b.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原则上按上述第a点规定的标准的50%进行店面安置。

  c.属二次征收的,原安置在主干道(18米宽以上的道路、街道),按其建筑占地面积100%进行安置。

  原则上应安置商业店面与住宅不予以置换,若安置店面房源不足,可按1.0㎡应安置一线店面面积转换2.0㎡住宅面积进行安置。

  (2)安置套数(间数)的确定

  同一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项目范围内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有独立产权登记的,可单独计算安置,否则必须合并安置。

  ①住宅

  选择安置的套房面积应与安置套房面积最为接近。在取整数选择可安置的套房后,若剩余可安置面积超过50 ㎡且大于可继续选择的套房面积50%(含)的,可再选择一套面积与剩余可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套房进行安置,否则必须选择货币补偿。

  ②店面(或经营性场所)

  原则上安置店面应选择同一安置小区,并且应选择最接近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在取整数间数选择可安置的店面(或经营性场所)后,若剩余可安置面积超过25㎡且大于可继续选择的店面(或经营性场所)面积50%(含)的,可再选择一间面积与剩余可安置面积(或经营性场所)最接近的店面进行安置,否则必须选择货币补偿。

  (3)结算办法

  ①所选住宅、店面(或经营性场所)面积少于或等于可购买面积的按优惠价结算。

  ②所选住宅面积超过可购买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含)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超过部分在10㎡-30㎡(含)的,按扩购优惠价结算;超过部分在30㎡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

  ③所选商业店面(或经营性场所)面积超过可购买面积的,超过部分在5㎡(含)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超过部分在5㎡-10㎡(含)以内的,按扩购优惠价结算;超过部分在10㎡以上的,按市场价结算。

  ④可安置住宅、店面(或经营性场所)面积超过所选房屋面积的,超过部分参照第十一条给予货币补偿,店面(或经营性场所)可转换住宅安置。

  ⑤被征收房屋中原有的水、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在安置房中给予配置。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的迁移费按每项100元补偿。迁移手续由用户自行办理。

  (三)产权调换

  依法实行房屋等价置换,指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建安置房源的评估价值,实行两者的价值置换,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

  安置地点、可调换安置房面积的确定参照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的做法,但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享受优惠奖励措施,被征收人应按新建安置商品房源的评估价进行结算,互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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