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土地及地上物评估的参照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4-12 11:57 浏览量:

  (一)若在评估过程中需确定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土地补偿价值,属国有出让土地的,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最接近年度修编的基准地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土地补偿款。属国有划拨土地的,根据安溪县人民政府最接近年度修编的基准地价的70%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土地补偿款。属集体土地的,在城区集体土地基准地价发布前,宅基地根据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60%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土地补偿款,商服用地根据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50%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土地补偿款;城区集体土地基准地价发布后,根据最接近年度修编的基准地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土地补偿款。

  (二)若需确定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房屋装修(二次)的补偿价值的,可参照附件1、2确定。

  (三)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的,装修部分按附件2标准或经评估机构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后继续进行房屋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四)其他类项,如夹层、屋顶层的楼梯间(即楼梯顶端“燕子窝”)以及个别地下室,其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按房屋分类重置价评估补偿并按住宅安置;2.2米以下的,按附属物评估补偿,不安置;其他附属物按实际评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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