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式一:被征收房屋基准价格评估方式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22〕9号)的规定,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择5家以上单数(含5家)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项目涉及的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基准价格、新建安置商品房基准价。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参考价,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该价格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选择购买定向定价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还应同时对新建安置商品房基准价进行评估,根据以上补偿价结算差价。
(二)方式二:分户评估补偿价格评估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七条规定,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不再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选择分户评估且选择定向定价商品房安置模式或产权调换的,还应同时对新建安置商品房价值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购换房屋评估价值之间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泉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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