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规定建立参战特别优待机制,树立参战优先的鲜明导向,在退役安置、抚恤优待等各方面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重点保障,把参战退役军人作为重点优待对象,明确规定要优先安排工作、提高优待标准,让其既有政治荣誉,又有相应的经济待遇。对参战退役军人实行特别优待,主要体现在以下措施:
1.对参战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2.参战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保障;
3.各级人民政府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4.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参战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等。
退役军人因参战导致伤病残的,还享受以下优待:
1.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供养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详见问题十);
2.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详见问题十一);
3.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优惠政策;
4.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领取残疾抚恤金等。同时,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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