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特困人员,缴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何政策?
时间:2023-09-27 12:03 浏览量:
 一、2013年3月6日,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把新农保和城乡居民保合并实施,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保),“新农保”的旧称已不再使用。

  二、关于城乡居民保的缴费政策,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1.制度实施时已经满60周岁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2.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也就是46~59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其中安溪、德化、延平、松溪、建瓯5个县年满60周岁当年无需缴费),也可以选择补满不足15年的年限;3.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也就是16~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在其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至少15年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三、自2019年1月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相关缴费业务如:征缴档次申报、扣款账号申报、年度费款征缴、补缴费款征缴、二次费款征缴、集体补助征缴均由税务部门进行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以免耽误保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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