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标准如何确定?
时间:2023-08-16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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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及规范性等文件的规定:(1)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分别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16.7倍执行。(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3)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不包括标本)的价值标准,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国家定价低于实际销售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由案件发生地的省级陆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第(1)点的价值标准予以确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4)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第(1)点规定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增减,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50%。(5)金丝猴每只45万元;一根未加工象牙价值25万元,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一根象牙的,按41667元/千克核定其价值;犀牛角每千克的价值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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