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釆伐许可证的审批权限有何规定?
时间:2023-08-17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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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1)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省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名木古树和1998年以前营造的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由福建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采伐1998年以前营造的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下的人工珍贵树木,由所在地的设区市林业局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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