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市2013年被列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对于入园高科技项目有哪些优惠政策?
时间:2023-08-16 18:14 浏览量:
(1)对高科技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园区内新建的高新技术项目,前三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50%的返还;入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入园高新技术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入园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加计扣除;入园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园区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用生产资料生产实行优惠,对园区内生产生物农药、专用化肥、饲料、农膜以及批发和零售优良种苗、农机等,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增值税。(2)对高科技项目用地的优惠政策。对于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农业高科技园项目用地可视为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3)对高科技项目的金融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对园区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贷款,每年在信贷计划中专项安排,优先评估、审批和使用;按照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贷款归还一时有困难的,可接受企业申请并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简化园区企业贷款手续,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对信用好、产品适销对路,符合园区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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