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可以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时间:2023-08-09 19:11 浏览量:
根据安政综【2006】346号,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赠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安溪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科技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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